长风无声

千山暮雪,只影向谁去。

救救孩子

每个小宝贝都是天使,对恋童言行0容忍!


1个老苇蹭热度:

请看到的朋友立刻向lofter在线客服举报。


这位经由lofter官方认证的同人写手,正在于其主页上公然发表言论,支持强奸、恋童,性侵幼童等行为出现在同人文中,并已经实行。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表言论时,心中应有一杆秤。


作为经由lofter官方认证的创作者,大V本应更加坚守底线,守身持正,正确引导其粉丝的行为。


我相信网易作为2017年曾获企业社会责任奖的互联网领头企业,有其道德底线和价值准绳。


社会应该允许不同观念,思想和价值观的碰撞与交流。但对一些底线性的价值观,同样应有底线性的捍卫和坚守。
    
清朝亡于1912,至今已有106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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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幼童诱去强行奸污者,绞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幼童者,拟绞监候和奸者,仍照虽和同强论律,亦拟绞监候。若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审有确据者,发烟瘴地方安置。    


   ——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


by我柳二水今天就要替辫子朝鸣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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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观正对作者来说是不重要的。”
↑这谁的言论来着


上梁不正下梁歪罢了


PS:《宋刑统杂律》规定:“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即强奸有妇之夫,杀之,妇女不受惩罚。如果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也不坐罪。


南宋创立了强奸幼女罪,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元史刑法志》明确规定:“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清朝强奸男童也是犯罪。


by翻了翻资料的栋三陌


请叫我墨墨大人:



这位兄弟……不ooc的同人文麻烦您放出来让我见识见识?除了原作者写的不ooc,谁写都算ooc吧?
那位小可爱以新闻的内容作为梗,确实是不当,但是强奸在耽美文里……恕我直言,写的人还真不少。
恋童不是罪好吗?我也喜欢小孩子干净纯洁的肉体,也喜欢在上面印上自己的痕迹。可在现实里我什么违法乱纪的事都没有干过哦,我也只是写写满足一下精神上的需要罢了。
没干出来的都不算罪,谢谢。
抄袭的事呢,已经过去八百年了,您在拉出来我就在好好跟您讲讲。
没有抄袭没有抄袭没有抄袭。
总裁梗烂大街了还不允许别人捡起来用用吗?您要是有证据就做个调色盘,挂出来也有个证据。别一句“不说了”一概而过。


“贱人自有天收”这句话,原封不动的还给您。


首席执政官:


 




 



  





   


我这人比较精神洁癖


前几天在群里和一位小宝贝相谈甚欢结果今天开屏发现他和麦兜小姐姐联文噢。
谁他妈和麦兜cy林荫那堆可爱小姐姐是亲友或者关注了他们的求求你们取关我叭,老死不相往来。


ooc就算了,qj梗也能玩的飞起,qj梗也就算了,童车也开,开开开,开你妈个鸡,八岁是干那种事的年纪???还他妈拿棉签润滑,润滑润你妈个鸡。
抄袭的事我就不说了,贱人自有天收。
猥亵未成年是犯法的。
不管宋薛晓薛还是其他,老子没敲爆你的头都是好的。


求求我的列表不要再推他们的文叭
给我一条生路好不好


我现在看见麦兜两个字生理性厌恶
生,理,性,厌,恶。


心态炸了
求你们饶了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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